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不包括
一、定义:
1.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服务、医疗诊断、医疗保健、医疗美容、病历书写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
2.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3.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不利的事实。
4.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和护理规范规定的医疗行为,或者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医疗行为。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1)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医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方案;(2)人民调解: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3)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4)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三、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封存、复印病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第一件应该做的事情是什么呢?那就是封存、复印病历。因为病历除了是第一手证据,还是初步评估医院有没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是多少的基本材料,可以说缺少病历,维权无从谈起,即便不走法律程序,也只能以不充分的依据跟医院吆喝赔偿,这是很难维权成功的。如果走法律程序,患方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主要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的依据主要是医疗病历。
具体步骤:1.提出封存要求;2.点清病历页数;3.制作封存目录;4.封存及保管;5.要求复印一份病历并带走。
四、医疗律师首先要认真阅读病历 调查了解,初步研判否存在医疗损害过错:
1.代理律师应认真审阅:病历资料、片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证书等材料。
2.了解患方诉求及争议的焦点
3.认定属于医疗过错的条件。①医疗过错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③医疗过错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过失;④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⑤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初步分析医疗过错:
①违反具体规定的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应诊疗、护理规范的具体规定,或者有违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原则和方法,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注:规定、原则和方法,既包括成文的,也包括“约定成俗”的。
②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
以医疗纠纷发生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注意,则认定存在医疗过错。在判定时适当注意把握合理性、时限性和地域性原则。
③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宜对患者的病情及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知情与对诊疗措施的同意。未尽到告知义务,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告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疾病的诊断,包括医师知道的和应当知道的;b)拟采取诊疗措施的目的、方法、利益和风险,以及拒绝该措施的风险和利益;c)除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以外,可供选择的其他替代措施;d)可能对患者造成明显侵袭性伤害或者需要患者承受较强烈痛苦的诊疗措施;e)费用昂贵的检查、药物和医疗器械;f)关于转医的事项;g)其他按照相关规定有必要取得患者知情和同意的情形。
医务人员的告知既包括书面说明,有时也包括其他适当形式的告知。实际鉴定时,鉴定人宜审慎判断,并关注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对患者的实际损害。
④关于手术过错,a)术前准备:术前相关检查、术前讨论、麻醉选择、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是否合理、明确手术适应症,排除手术禁忌症;b)术中操作:手术操作是否严谨、细致;是否存在由于主观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手术副损伤,导致损害后果;c)手术后的护理与观察是否存在过失如导管脱出、出血、吻合口漏等;
5.医疗损害后果:
①死亡,死亡是最严重的损害后果,指被鉴定人(患者)作为自然人的生命终结。需行尸体检验明确死亡原因的,按照GA/T 147-2019 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标准的规定执行;②残疾,残疾是较严重的损害后果,指患者的肢体、器官和组织结构破坏或者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工作、学习乃至社会适应、日常生活因此而受到影响,有时需他人适当给予帮助,甚至存在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和营养依赖的情形。需确定致残程度等级的,宜按照SF/T0111和SF/T0112的规定进行活体检验。③病程延长,病程延长是指患者的病程或其疾病诊疗的临床过程较通常情况延长。④病情加重或者其他损害,病情加重或者其他损害是指患者的肢体、器官和组织虽有部分损害,例如:程度较诊疗前并无任何改善或者反有加重,但仍然能够发挥基本正常的生理功能,能基本正常地从事工作和学习,社会适应和日常生活也无明显受限,尚不至于构成残疾的情形。⑤错误受孕、错误生产、错误生命⑥丧失生存机会⑦丧失康复机会。
6.医疗过错参与度程度分级
按照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类型),依次将人身损害参与程度分为以下六个等级:
a)完全因果关系:96%~100%(建议100%);
b)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75%);
c)同等因果关系:45%~55%(建议50%);
d)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30%);
e)轻微因果关系:5%~15%(建议10%);
f)没有因果关系:0%~4%(建议0%)。
7.参与程度判定规则
a)人身损害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单独由损害引起的疾病或者后果,损害参与程度为96%~100%,建议为100%;
b)人身损害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人身损害是主要原因,疾病是潜在的次要或者轻微因素,损害参与程度为56%~95%,建议为75%;
c)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疾病,若损害与疾病两者独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为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同等作用因果关系,损害参与程度为45%~55%,建议为50%;
d)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疾病,若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损害为次要原因,损害参与程度为16%~44%,建议为30%;
e)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疾病,若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损害为轻微原因,损害参与程度为5%~15%,建议为10%;
f)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疾病,若现存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0%~4%,建议为0%。
五、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维权:
1.损害后果不明显的医疗纠纷。
有些过错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导致损害后果,患者也就失去了主张医疗机构赔偿的前提。如病历书写不规范,无关重要的错别字。
2.无过错或过错与损害后果不构成因果关系的医疗纠纷。
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人体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损害后果的,还需要医疗机构有过错,且损害与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是不是医疗机构的过错所导致是个非常专业的问题,很多患者或家属对于意料之外的病情变化都会认为是医疗机构的过错所导致,是不是存在过错或损害后果是不是过错导致的,如此问题就需要专业人士来甄别了,特别是有临床医学、法医学背景的专业律师,因为实践中,很多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是医疗过错所导致,盲目维权,那就“冤枉”了医院,同时也耗费了没必要的时间精力。
3.法律上不属于医疗损害的医疗纠纷。
这一类纠纷主要是医美纠纷或口腔正畸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损害是因为没有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损害,没有引起器官的结构功能受损,例如整容并没有造成容貌受损,但是没有达到医美客户的预期,还例如正畸治疗只起到部分效果,还存在一些牙齿不整齐的情况。
4.只有道德问题的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属于服务行业,但不是所有的医务人员以给人提供服务的心态工作,甚至有些医务人员日常工作时戾气很重,令人感觉病人都是欠他的,前世来讨债的,这就令患者及家属就医体验非常差,比吃苍蝇还难受。那么因医务人员态度不好、职业道德存在问题时,这种医疗纠纷维权会成功吗?会有赔偿吗?没有,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态度良好,也没有任何诊疗规范存在要求医务人员态度良好的内容。
5.应当原谅的医疗过错。
根据《医师法》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这种因乐于助人而造成损害的,即便其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形,也应当原谅,如果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受害的将是广大群众,因为如果医师只将诊疗行为局限于执业机构内,人民群众在医院外将无法获得医疗救治。
6.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读一下: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当过错导致损害时,医疗纠纷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当存在有过错、有损害、并且过错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三个前提时,医疗机构才有赔偿责任。
六、协作互补,聘请具备临床医学、法医学知识专家协作完成。毕竟医学、法律非常复杂、专深,不是看一两本相关书籍、法律文章或案例的书就可以打好医疗纠纷官司的。一个细节上的错误或者一个诉讼上的失误,可能就会导致整个案子失败。况且打官司时专业技术、法律上的事实理由与现实生活中与人争论时所讲的事实理由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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